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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师减肥食谱心得体会和感想 营养师减肥食谱心得体会和感想怎么写(6篇)

时间:2021-12-27 13: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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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师减肥食谱心得体会和感想 营养师减肥食谱心得体会和感想怎么写(6篇)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对于营养师减肥食谱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1、开学初,学校认真制定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学校成立了营养餐工作领导小组、食品采购供应加工、食品安全监督、营养餐发放、数据统计和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营养餐工程实施管理,负责每天的营养餐食品安全的监督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落实了学生营养餐食品分发人员、库房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职责,把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到人。

2、建立了营养餐财务管理制度、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原料采购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烹调加工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堂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厨房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食堂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食堂粗加工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品供应制度、师生用餐制度、学校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学校防投毒措施、食堂就餐人员须知、食堂卫生基本要求等管理制度,健全了营养餐采购、留样、班主任领取和学生用餐四类台账,规范了营养餐操作、加工、分发食用和采购流程。

x、每周对营养餐工程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卫生监管情况和学生的领取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做到了及时整改。

1、自x月1日起自x月x日,我校学生的营养餐实施定点采购蛋奶,向学生提供牛奶加鸡蛋加面包的供餐模式。x月x日至x月x日,由于我校食堂设施不到位,我校对x公里以外的1x0名学生进行提供完整午餐,xx月xx日至xx日,我校对食堂进行升级改造,又对学生进行牛奶加鸡蛋加面包的供餐模式。自x月21 日起,我校对全校2xx名学生实施提供完整午餐,截止目前,各环节运行平稳。

2、学校明确了专人保管和验收人员,对每天采购的食品进行验收登记后由保管人员保管,发现异常食品拒绝接收,落实了食品出入库记录和索证制度。

x、学生每天食用营养餐x0分钟前由食品检验员、监督员先尝当日所发营养餐食品,确认无异常现象后再由各班主任领取到班级发放,并由班主任监护、指导学生食用,并做到:一看、二摸、三嗅、四尝,学生用餐后1小时内严禁在外买零食吃,以免造成营养餐和零食混吃造成身体不适。

x、食品管理人员每天对所发食品留样保存x8小时。

x、“营养餐工程”分管人员每天营养餐时间到各班巡视、检查学生食用情况和班主任对食用的记录情况。

x、由于我校食堂工人只有2人,工作量大,学校决定早上第三节课没课的老师全到食堂帮忙,午餐时全体老师行动全力做好此项工作,得到了全体老师的大力支持。同时积极组织高年级学生参与,从下饭盒到食堂午餐后的清洗,都组织学生进行。

学校严格执行“营养餐工程”经费零利润的相关规定,每周向学生公示一周采购的营养餐品种、数量、价格和学生领食用人次。做到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每天对营养餐实行实名制发放,并由学生签字,每周汇集成册入档,真正做到日清,月结,配合做好上级的检查、审计工作和校务公开。至今为止,上级专项资金能够按时下发,有效的保证了工作的开展。

校长为营养餐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关;食品安全监督员余胜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督,严禁变质、腐烂、被污染、过期、没食品安检合格证的食品进入校园;食品验货人把好质量关,食品采购员蒋勃严格按要求主要负责食品的采购工作。

1、工人工作量大,厨房切菜设备不到位。

2、由于营养餐的实施,从基础设施到日常运行都大大加重了学校财务压力。

x、重视宣传教育,增强师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经常利用晨会、班会、校会以及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宣传教育。

x、即使调整营养餐菜谱,提高食品质量,尽可能让每生能吃完每日x元的营养餐。

x、加强对学生的用餐管理,监督学生按时吃完。

对于营养师减肥食谱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儿童是民族的期望,国家的未来,儿童营养和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人口素质。

中国政府制定经过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好政策要有好效果,而好效果离不开好的执行、监督和评估。为更好地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望花区教育局的指导下,我校特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为老百姓办的实事好事。稳步推进我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坚持合理膳食、科学营养、卫生安全、保证质量。

成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委员会,具体安排如下:

组长:xx

副组长:xx

组员:xx

食品安全职责人:xx

监督员:(家长代表)xx

不断改善环境:

根据实际需要,已经对现有食堂进行全新布局、购置设备、改善环境。下一步拟定进一步对食堂进行改扩建。

实施专人管理:

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1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两名。

科学配餐:

进取筹划健康营养的新菜谱。学校参照《辽宁省中小学学生餐营养指南》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制定学生营养餐计划,科学制定营养餐带量食谱。

供餐模式:

学校根据实际,按照“安全、营养、保温、可口”的标准,采取学校食堂(伙房)供餐。

营养餐标准:

政府为在校生每生每餐补助4元,在校生每生每餐收取餐费4元。午餐伙食标准8元。

管理人员陪餐:

学校三位校级领导就餐时间深入班级,陪同学生一齐就餐,每位校领导对应两个年部。领导陪同就餐同时,广泛征求学生的意见和提议。

经费管理:

规范经费管理,实施专款专用,收支手续健全,食堂账目清晰,大额支出需要转账支付。

监督机制:

营养餐带量食谱每一天经过电子屏公示,并请家长代表监督食堂管理和营养餐标准。

学校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职责,落实岗位职责制,建立食品安全档案。

供应原材料生产企业要具备企业资质;落实食品原料索证制度。

建立安全应急机制。学校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情景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做到防患于未然。

对于营养师减肥食谱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为增强学生卫生安全意识,了解饮食营养相关知识,在第25个“中国学生营养日”之际,xx县第一小学开展了5.20饮食营养系列主题教育活动。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国旗下的讲话、校园广播、电子屏幕、黑板报、营养知识宣传图片等形式向全校师生宣传营养与健康等知识;二是开展主题班会活动。通过学生的收集资料、全班的交流、老师的引导,学生轻松愉快的掌握营养与健康、卫生与疾病等知识;三是开展学科渗透活动。把营养知识渗透到科学课、综合实践活动课、体育课等学科,同时加强合理膳食的指导;四是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指导学生制作“营养金字塔”、“饮食与健康”卡片,赠与家长和邻居;五是开展培训活动。通过培训向家长传授学生营养与健康知识,指导家长科学合理安排家庭饮食,发挥家庭在学生营养改善中的作用。

通过此次活动使全校师生和家长更科学的掌握营养与健康知识,让师生树立起了健康饮食观,养成良好的生活饮食习惯,促进全体学生健康成长,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关心“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良好氛围。

5月20日是“全国学生营养日”,今年“全国学生营养日”的主题是:改善农村学生营养,托起祖国未来。为了让孩子们具有正确的饮食营养观念,培养小学生的良好饮食习惯,在“全国学生营养日”到来之际,杨口小教各学校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主题教育活动。

杨口中心小学组织各班召开“营养与健康”主题班会。各班班主任向学生们介绍豆浆、蔬菜、肉食类、香菇等食物富含的营养素以及对人体生长发育的不同作用,从均衡营养的角度阐述了合理膳食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学校还进行了“小学生水果摄取习惯”的抽样问卷调查,教育学生多吃水果。活动的开展,使全体学生充分认识了营养健康的重要性,做一个营养全面、健康的小学生。

杨口先进小学举行以“我营养,我健康”为主题的系列活动。通过下发学生营养宣传材料、张贴学生营养餐摄入标准、召开营养健康教育主题班会、绘制营养健康黑板报等形式。让学生充分了解了营养健康的重要性与日常如何处理好营养吸收与健康的关系,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奠定了基础。

杨口中心幼儿园开展了“家长委员会营养培训日”活动,引导农村家长多学习一些营养方面的知识,加强幼儿营养,适当增加食物种类,改善膳食结构,为幼儿提供充足营养,保证幼儿身体发育的需要。各班还为家长们制定了幼儿每日食谱,使每一位幼儿都能做到均衡营养、适量运动、健康成长。

杨口丁庙小学通过宣传栏、手抄报等途径,让孩子们明确开展“营养与健康”主题教育活动的意义。各班通过健康教育课,教育孩子们不到路边小摊及不卫生的饮食摊点购买食品,教育孩子们不挑食、不偏食,培养良好的科学饮食习惯。

在第25个“全国学生营养日”到来之际,舟山小学针对学生中普遍存在偏食、挑食、饮食不合理等不良习惯,将开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国旗下的讲话、校园广播、电子屏幕、黑板报、营养知识宣传图片、学校电视台等形式向全校师生宣传营养与健康等知识;二是开展主题班会活动。通过学生的收集资料、全班的交流、老师的引导,学生轻松愉快的掌握营养与健康、卫生与疾病等知识;三是开展学科渗透活动。把营养知识渗透到科学课、综合实践活动课、体育课等学科,同时加强合理膳食的指导;四是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指导学生制作“营养金字塔”、“饮食与健康”卡片,赠与家长和邻居;五是开展培训活动。通过培训向家长传授学生营养与健康知识,指导家长科学合理安排家庭饮食,发挥家庭在学生营养改善中的作用。

通过此次活动将使全校师生和家长更科学的掌握营养与健康知识,让师生树立起健康饮食观,养成良好的生活饮食习惯,促进全体学生健康成长,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关心“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良好氛围。

对于营养师减肥食谱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小学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民生决策,这既是一项职责工程,也是一项风险工程,需要多方联动,扎实推进。为了切实开展好我镇学生营养餐改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54号)的有关要求,以全校在校学生为对象,以为学生供给营养餐为基本方式,改善我校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我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健康水平。

我校现有小学生724名,在校就餐724人,其中,教师16人。三、组织领导1、成立学校学生营养餐改善工作实施领导组组长:李建红(学校校长)副组长:吕春(副校长)、陈应兴(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张平(学校财务人员)成员:各班班主任工作职责如下:

校长:领导全校学生营养餐改善工作实施。吕春:负责监督落实我校营养改善计划,协助校长处理日常事务。

班主任:负责监督落实班上营养改善计划,协助校长处理日常事务。

陈应兴:全面指导营养餐的具体实施、监督总结完善营养餐的各项工作。

张平:负责处理营养餐项目日常管理业务,数据业务处理,做好档案和账务管理。

吕春: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工作。2、学校成立学生营养餐膳食委员会成员组成:学校教师代表:龚关帅、宋正兵学生代表:张如月、陈买红家长代表:瞿佑仙、龚吉仙、王水芹食堂员工代表:瞿倩学校领导:李建红、吕春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监督学校和职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职责是否到位。

2、监督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理解相关培训。

3、监督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贴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4、监督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供餐食品是否有营养,食谱搭配是否合理,实行“计划”后学生的身体素质是否有明显提高。

5、监督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学生或供餐单位个人,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供给食品,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资金现象。

6、监督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7、监督“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职责是否追究到位。

8、负责把各种信息及时反映到学校,并向学校及时提出好的修改意见。

学校供餐。开办食堂,食堂全部由学校管理经营,不得出租、承包,周一至周五每一天上餐由食堂供给一个免费的保质保量的早餐。

1、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营养餐的第一职责人,成立校长任组长的组织机构,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按相关政策和上级文件通知以及中心校的计划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确实承担起学生营养餐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职责。

2、我校制定一整套管理制度、措施、应急预案、分工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食品安全。

3、拟定学校学生营养餐及食品卫生安全协议书,与相关人员层层签订工作岗位职责协议。

4、我校已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制度。以班为单位,开展学生营养改善状况调查,包括学生的家庭情景、学习成绩、体质、体能等指标及膳食营养摄入状况,并建立学生身体健康档案,密切跟踪调查学生营养改善状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供给科学依据。

5、我校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培训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学校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把其列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高度重视食堂经营服务工作。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吕春分管陈应兴食堂管理员。食堂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上班期间工作服应穿戴整齐、清洁卫生。

1、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并上墙明示。

2、食堂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学校定期同供货商结算账目,从农户个人采购的食品及食材,应做好购货记录。食堂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

①“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

②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包含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③超过保质期限或不贴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④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⑤其他不贴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1、招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身体、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有明显问题的不能录用。

2、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饮食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学校炊管人员专业知识岗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严禁从事学校食堂工作。

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便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勤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1、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学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学校食堂在制作食品时,必须综合研究学生的营养需要、家庭经济承受本事、粮油等原料市场价格、不一样年龄段等因素,合理确定不一样的伙食费标准和收费方案。

3、学校食堂建立价格公示栏,自觉理解学生及其家长、膳食管理委员的监督。

食品在校储存期间,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要严防食品在储存期间发生霉变、腐烂和生虫不洁等现象;对过期食品和霉变食品要按规定及时处理,严禁不贴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食堂和学生餐桌。

我校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较严重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对于营养师减肥食谱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xx〕54号),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第三条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成员单位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统筹制订本地区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食品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县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

(四)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

(五)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教育、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与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九)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十二)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供销部门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第七条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重点做好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做好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有关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试点县和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营养宣传教育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十一条建立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营养改善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相关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彰或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全国学生营养办定期编发工作简(通)报,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各省、市、县学生营养办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反映和上报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保证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

第十二条试点地区以县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汇总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试点县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适合当地学生的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为主,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以选择加餐或课间餐。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供餐食品特别是加餐应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有条件的学校可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四条试点县和学校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对一些偏远地区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和企业(单位)供餐条件的学校和教学点,可实行家庭(个人)托餐。

(一)学校食堂供餐。由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企业(单位)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

(三)家庭(个人)托餐。由学校附近家庭或个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承担学生就餐服务。

试点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与改造,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具体过渡期由省级政府统筹确定。

第十五条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一)学校食堂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

学生供餐;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地方政府应为托餐家庭(个人)改善供餐条件提供必要支持。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具体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同时应结合实际,定期进行修订。

(二)县级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不具备准入要求的,严禁参与招标。

(三)采取校外供餐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首要条件,在县级政府确定的推荐名单中进行选择。

第十六条实行供餐退出机制。

对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实行退出机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供餐资格。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包括已供餐或已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推荐名单但未实施供餐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出现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擅自更换履约人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的行为的。

(五)供餐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六)在学校膳食委员会组织的测评中,两次不合格的。

具体退出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科学指导营养供餐。

(一)县级以上政府成立学生营养指导专家组。制定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指导试点县、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科学合理供餐。组织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定营养宣传教育指南,指导学校及社会进行营养科普宣传。

(二)试点县和学校应结合学生营养状况,根据专家组制定的膳食营养指南或带量食谱,选择肉、蛋、奶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充足的能量和营养摄入。

第十八条加强营养知识宣传教育。

(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供餐人员普及科学营养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促进科学合理供餐。

(二)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引导学生拒绝食用不健康食品,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十九条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

试点县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评估方案,确定一定数量的学校作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常规监测与评估。在常规监测的基础上,每年对部分试点地区和学校开展重点监测,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条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一)各地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分期实施,逐步达标。

(二)各地要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适当倾斜。

(三)地方政府负责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厨具、餐具、清洗消毒设备配置等基础条件的改善,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四)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

(五)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改造)方案应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建设进行餐饮安全指导。

第二十一条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一)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指标。

(二)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充分发挥膳食委员会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三)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条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接受业务技能培训。

(四)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县级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五)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实行专账核算。要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加强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学校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统一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三)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县级学生营养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试点地区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试点县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试点地区应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组织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评估情况,安排所辖学校分期分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凡供餐条件不能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暂缓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等环节的管理。

(一)食品采购。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饪。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四)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

(五)食品配送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具备送餐条件和资质。送餐车辆及用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60℃以上。

第二十六条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营养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培训。

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条件的试点县,可将涉及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供货商等一并纳入培训。

第二十八条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逐级逐校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九条资金安排。

(一)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根据经费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简称“一补”)政策,不得用中央专项资金抵减“一补”资金。

(四)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将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三十一条资金使用。

中央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中央专项资金结余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资金监管。

(一)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各地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三)各地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本系统(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专项监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学生营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及专项检查。

(三)人大政协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主动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监督。

(四)社会监督。各地应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设置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重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资金安全和职责履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

1、是否建立和实施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

2、供餐单位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3、供餐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

4、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供货商是否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5、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6、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满足营养需求,是否建立营养监测与评估制度。

7、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资金安全。

1、年度预算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2、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

3、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4、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符合程序。

5、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6、食堂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是否挤占学校公用经费。

7、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职责履行。

1、政府主导作用是否得到落实。

2、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是否规范。

3、是否成立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4、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5、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本地监督管理办法,是否有效执行。

6、对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是否定期进行跟踪督导、检查。

7、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六条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地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各级学生营养办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学生营养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于营养师减肥食谱心得体会和感想六

***妇幼保健院营养科 工作总结

临床营养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疾病诊疗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全国医政工作会议精神及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全区临床营养质量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要求,参照卫生部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结合我院业务发展需要,我院于12月开展临床营养科工作,并制定了相关制定及人员职责。

我院是三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也是妇女儿童专科医院,设床位180张,以妇产科和儿科两大专业为基础,根据专科医院的特点开展临床营养科工作,由业务院长分管营养学科的工作,科主任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科室现有成员4人,其中营养医师2名,营养师一名(兼营养护士),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医疗区开展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设在检验科)等业务;营养治疗制备区开展治疗膳食配制、肠内营养配制和肠外营养配制等业务。营养病房(设在各临床住院部)。

营养门诊分儿童营养门诊、孕期营养门诊(围产营养门诊)、妇女营养指导门诊等(分设在不同的科室进行)。儿童营养门诊(设在儿童保健科)提供儿童营养指导、缺铁性贫血诊治、佝偻病诊治、肥胖症、营养不良症、矮小症等的诊治及指导,并与多家托幼机构合作,对幼机构儿童进行体检,对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建议、意见,并对托幼机构膳食进行营养分析、指导,受深托幼机构及儿童家长好

评,每年儿童营养门诊量约1000人次,托幼机构上门体检1000人次。孕期营养不仅关系到孕妇自身的身体健康,更重要的是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如何生育一个健康聪明的孩子,如何保证孕期母亲身体健康,是每个家庭的心愿,孕期营养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孕期营养门诊(设在围保科)的开展无疑顺应了群众的要求,主要指导妇女在孕期和哺乳期合理营养、均衡膳食,同时为有各种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孕产妇制定个性化的营养食谱,提高孕产妇对营养保健的认识水平,改善孕期营养状态,门诊的开设,受到广大孕产妇的欢迎,接诊量约1000人次/年。妇女营养指导门诊(设在妇保科)。治疗膳食配制暂时由营养食堂配制(后勤分管),由于我院服务对象较为单一,住院病人饮食绝大多数由家庭提供,儿科住院病人以1岁以下为主,大多为母乳或配方奶喂养,故营养食堂主要为产妇提供各种“月婆汤”,而对糖尿病、妊高症患者则按营养医师指导进行配置。肠内营养配制(配方奶)和肠外营养配制(静脉营养)主要在新生儿科病房进行,配方奶按足月儿、早产儿分类配置,合理的肠内营养、肠外营养配制使用使多例体重不足1000克的极低体重儿救治获成功,年开展静脉营养病人数约100人次。此外,营养门诊还负责组织院内营养会诊,今年共进行营养会诊2次(新生儿科消化道畸形并营养不良、水电解质紊乱,围保科妊娠期糖尿病),会诊后定出营养方案,实施后进行评估跟进,均取得较好效果。

我院用于营养分析的设备、仪器有:微量元素检测分析仪、超声骨质分析仪、x骨密度、骨龄x测定技术、食物不耐受(乳糖)检

测、血脂、蛋白、前白蛋白、生化等测定,配备安装有相应营养软件的计算机、身高体重计、皮褶厚度计、测量软尺、听诊器、血压计、食物营养成分分析秤等。

营养食堂有封闭、保温的送餐车,方便日常工作。

通过在院内粘贴、发放宣传资料、医务人员口头宣传等形式进行营养知识宣传。

近一年来,提供了专业化、规范化的临床营养治疗,营养食堂设备不断完善,未发生不良食品卫生及交叉感染事件,住院病人对营养治疗餐的满意度较高。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卫生部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等标准还有较大距离,我们还存在许多为题带解决,如营养科人员相对不集中、营养医师、营养师兼职、人员外出接受营养学方面培训缺乏、科室未完全独立、制度仍待未完善、项目开展有限、营养食堂可供选择品种不丰富、会诊数量不多等。

下步工作计划:努力按照《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及三甲医院标准设置和完善营养学科。将营养科的功能进行调整,加大对科室人员的营养专科知识培训力度,选派人员外出进修,加大医院营养食堂改造力度,使功能布局合理。完善制度,加大对膳食、肠内、肠外营养的质量监控及设备、人员、场地配备,进一步加大对临床营养工作投入,充分发挥临床营养治疗在疾病治疗当中的作用,总结经验,按照临床营养质量控制评价标准不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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