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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时间:2018-12-07 04: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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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攻略: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法考大纲要求解读:熟悉并能够运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撒销,宣告的法律后果。

考试出题方式提示:主要是结合民事行为等考选择题。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1、 制度宗旨之差异,两者互不关联。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各自独立的程序。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的。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拖延状态,对本人及利害关系人都不利。故设宜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予以解决,但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 如果说宜告失踪只是暂时性地解决与失踪人相关的财产关系,立法用意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的话,那么宜告死亡则要终局性地解决与失踪人相关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立法用意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互不关联。宜告失踪:,制度重心在于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宜告死亡,制度重心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 宣告失踪

(民法总》第40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41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同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我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42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

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

指定的人代管。

第43条财产代管人应当要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4条 财产代管人 、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时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

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45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中请,人民法院应当徽销失踪宜告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1)申请人.申请人的范围是- 一切与失踪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不存在顺序之先后。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件、事实或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不仅出现在行政法中,在民、商、经济法中都有。如关于民法的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就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

2)条件。宜告失踪的条件,一是需要有失踪事实,二是需要上述事实持续满2年2年期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下落不明之日起算。

3)代管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地位。宣告失踪的效力表现为指定财产代管人。关于财产代管人,有以下三点:

(1) 谁担当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均可,也无人数的限制; 若有争议,则由法院指定,但代管人有不当行为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可以被申请变更。

3、实体权利义务

1)权利: 有权管理与必要条件下的处分失踪人的财产,如“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此时不构成无权处分;

2)义务: 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 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的,代管人及时移交有

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3) 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程序地位: 充当诉讼当事人。

申请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程序

(1) 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的范围与宣告失踪相同; 受理法院与宣告失踪的相同。

(2) 公告: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一般为1年; 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情形下,公告期为3 个月。

(3) 宣告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的,意外发生之日视为死亡日。

3.申请人

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并无顺序先后的限制,合格的

不同申请人意见不一致,有人申请失踪,有人申请死亡的,法院直接受理宣告死亡。

4.宣告死亡的效力

宣告死亡的效力远复杂于宣告失踪,可作如下理解:

(1) 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能力(人格),自此丧失;

(2) 婚姻关系,自动终止;

(3) 个人财产变成遗产,继承由此开始:

(4)子女可以被配偶- 方独自决定送养给他人,该收养关系有效。

5.被宜告死亡人生还后的处理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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