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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回违约贷款 银行强制收回贷款

时间:2021-09-29 16: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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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回违约贷款 银行强制收回贷款

贷款延期明确回复,房子不必担心延期收回,贷款人的春天来了,银行火力全开,适时对贷款还款期限做了明确回复,可以延期,但必须精准,以免带来影响。

现在只要呼声高的,都会有办法解决,后疫情时代就是大家发挥自己能量的时候,拼命赚钱,改善生活,拒绝躺平。

银行也不会做违约处理,真的应该给我们的银行点赞,回馈社会是好事,保证了稳定,同时给困难的人一点缓冲时间,房子也不用担心收回。

北京大爷前以3万元卖出宅基地房,当时因买主身份无法过户,大爷签承诺书表示永不毁约收回。据小道消息说拆迁,大爷起诉收回,法院判决支付合理赔偿70~80万可收。因不能确定拆迁,大爷拒付赔偿而不了了之。确定拆迁,开发商赔偿价值1100万,大爷重提判决书要求收回而再次起诉,法院重新判决付30%赔偿款给大爷

以对方违约为前提,要求对方退换货物并赔偿所遭受损失,同时要求对方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折旧 包装 物流 等各种费用//@Fw:就你机灵[泪奔]万一一次都没收到么//@甲由申678:那以后丈母娘会不会要1个亿的彩礼,一个月30万分期30年,3个月收回90万,接近要的100百万[呲牙][呲牙][呲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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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不起彩礼,怎么应对丈母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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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化,一女子在某银行大堂经理的推荐下,买了66万元的零风险银行内部理财产品。但在到期之后,女子无法收回这66万元,而且还发现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并非银行所发行。女子认为涉事银行存在监管失职的问题,便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66万元。

(来源:中国基金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来,当时59岁的女子秦某经常到当地某银行办理业务,多数情况下,她都是由大堂经理孙某接待。事发这天,秦某之前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正好到期,便非常开心地到银行将款项回赎到账。

回赎的过程中,孙某又向秦某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是银行的内部理财产品,回报率非常高,没有投资风险。秦某刚投资的钱还没有到账,孙某又向她推荐另外一款,这让秦某有些犯难。

瞅见秦某这个态度,孙某又称自己的同事及亲属已经购买了这款理财产品,甚至是行长都往里投了钱。见孙某如此笃定,之前的理财款项都按时到账,秦某便不再犹豫。

但当秦某决定购买时,孙某却说因为是内部产品不能在窗口办理,只能在手机上操作。可是秦某年纪过大,不能顺畅地操作手机,最后便由孙某代替秦某操作。

当天,秦某就购买了30万元的内部产品。两个月后,同样是在银行这边,在孙某的操作下,秦某又购买了36万元的内部产品。

可当秦某购买前述内部产品到期之后,银行迟迟不向秦某返还本金和收益,这让秦某疑窦丛生。多方了解之下,秦某才得知自己购买的内部产品并不是银行内部发行,而是孙某为了私自赚取佣金,跟另外一个工作人员将秦某的款项投资到了两个民间公司那里。

而秦某并非唯一的受害者,还有很多与她有同等遭遇的人。秦某等人向主管部门投诉后,主管部门也认定涉事银行管理员工不到位,没有发现员工的异常行为。但秦某不只希望得到这个认定,更想把自己66万元拿回来。

之后,秦某等人求助媒体,而媒体也联系上了涉事银行。涉事银行行长表示,只要秦某等人拿到法律文书,他们一定会按照法律文书足额向秦某等人支付。

就这样,秦某将涉事银行起诉至法院,将孙某列为第三人,认为银行和孙某辜负了自己的信任,导致自己产生损失66万元。银行应该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但涉事银行却否认孙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认为她是个人行为,毕竟孙某私售第三方的理财产品是为了获得佣金,银行并没有从孙某这种私售行为中获得利益,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

而孙某也称自己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秦某因投资产生的资金损失应该向理财公司主张,不应该向涉事银行主张。

透过这个案情,我们都可以看得出来秦某的损失很大,值得大家的同情。但同情并不能直接解决本案的问题,最终还是需要归回到法律的轨道上进行解决。要想从法律轨道上解决,秦某还是需要明确自己要求涉事银行赔偿的法律依据。

具体到本案中,秦某要求涉事银行赔偿的法律依据应该是我国《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从民法理论上来讲,前述内容规定的是当事人一方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前的阶段。如果在这个阶段,涉事银行实施了前述规定中的情形之一,秦某便可以要求涉事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秦某来到涉事银行,本意是想跟银行建立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并不是想将钱委托民间机构进行理财。出于这个目的,秦某遇到了涉事银行的大堂经理孙某,而孙某却向秦某承诺自己推荐的产品是银行内部产品。基于孙某代表银行的外观,秦某同意孙某操作自己的手机投资。

在这种情形中,孙某的行为无疑是职务行为,是代表涉事银行向秦某推荐的理财产品。我国《民法典》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孙某以涉事银行向秦某推荐产品、要约等缔约行为,属于职务代理,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该由涉事银行承担。同时,在这个职务代理过程中,涉事银行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金融机构应该具备的适当性义务,同时也没有尽到监管义务。

故此,依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涉事银行应该向秦某承担赔偿责任。

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本案中,秦某作为有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经历的消费者,并没有履行好自己的必要注意义务,盲目轻信业务人员的推荐,对自己产生的损失存在过错,需要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所以,法院最终判令涉事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银行向秦某支付46万多元。

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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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头条创作挑战赛##绥化头条#

这家银行,我也真是醉了。

本来流水还能正常覆盖,一直正常还款,一看到我们有其他家银行起诉,然后就突然封卡停止使用,要求一次性归还。沟通还款还不同意分期。

本来我们是选择性逾期,不封卡能循环的情况下还不会逾期。现在封卡了,要求一次性偿还了,没办法只能逾期。

然后现在说我们恶意透支,还打算采取这个操作。

你大爷的,身为金融机构,在我们没有逾期的情况下想停就停,想封卡就封卡,违约再在先,恶意抽贷,还恶人先告状,老子都是吓大!

银行就可以随便毁约收回,我们逾期就变成毁约了,老赖了?

老子好歹也纵横商场十多年,都吓大的!

我就想看看,它妈的还能整出啥能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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